中建二局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建二局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5664北京盛世&中建二局结案(2021)陕0112执恢56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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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112执恢5664号案件名称
中建二局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建二局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5664北京盛世&中建二局结案审理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西安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中建二局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建二局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北京盛世金河商贸有限公司;北京盛世金河商贸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11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行结案通知书 (2021)陕01**执恢5664号 北京盛世金河商贸有限公司、中建二局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北京盛世金河商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建二局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20)陕01**民初16277号民事调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中建二局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该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北京盛世金河商贸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2337393及逾期利息。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中建二局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全部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11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现通知如下:本院(2020)陕01**民初16277号民事调解执行完毕,于2021年8月23日结案。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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