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紫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陕0924民初735号原告:尚红刚,男,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红军。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录荣。被告:中铁二局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法定代表人:邹杰。委托诉讼代理人:姚颜龙,男,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翟飞帆,女,土家族。被告:四川逸恒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法定代表人:岳蜀首。委托诉讼代理人:岳申首,男,汉族。被告:陕西恒大教育扶贫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法定代表人:姚东。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乐,男,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魏鸿,女,白族。被告:王敬斌,男,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敏,男,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梅雪,女,汉族。原告尚红刚与被告中铁二局第三工程有限公司、王敬斌、陕西恒大教育扶贫有限公司、四川逸恒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9日立案后,原告尚红刚以案涉工程量及价款尚未确定且双方欲自行和解为由,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尚红刚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尚红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5648元减半收取22824元,由原告尚红刚负担10000元,本院免收12824元。审 判 长 刘忠剑审 判 员 陈 萌人民陪审员 廖国英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赵子龙 来自:www.nlaw.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