尚红刚、中铁二局第三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924民初735号

由陕西省紫阳县人民法院,2021/9/13 0:00:00在陕西省紫阳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生效的尚红刚;中铁二局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四川逸恒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陕西恒大教育扶贫公司;王敬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

案件信息

  • 案件编号

    (2021)陕0924民初735号
  • 案件名称

    尚红刚、中铁二局第三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紫阳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紫阳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尚红刚;中铁二局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四川逸恒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陕西恒大教育扶贫公司;王敬斌
  • 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

陕西省紫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陕0924民初735号原告:尚红刚,男,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红军。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录荣。被告:中铁二局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法定代表人:邹杰。委托诉讼代理人:姚颜龙,男,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翟飞帆,女,土家族。被告:四川逸恒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法定代表人:岳蜀首。委托诉讼代理人:岳申首,男,汉族。被告:陕西恒大教育扶贫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法定代表人:姚东。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乐,男,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魏鸿,女,白族。被告:王敬斌,男,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敏,男,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梅雪,女,汉族。原告尚红刚与被告中铁二局第三工程有限公司、王敬斌、陕西恒大教育扶贫有限公司、四川逸恒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9日立案后,原告尚红刚以案涉工程量及价款尚未确定且双方欲自行和解为由,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尚红刚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尚红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5648元减半收取22824元,由原告尚红刚负担10000元,本院免收12824元。审 判 长  刘忠剑审 判 员  陈 萌人民陪审员  廖国英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赵子龙 来自:www.nlaw.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