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龙、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928执8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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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928执828号案件名称
张龙、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旬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旬阳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张龙案件缘由
罚金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旬阳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陕0928执828号移送执行机关:旬阳市人民法院审判管理办公室。被执行人:张龙,男,汉族,1995年9月29日出生,住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公民身份证号码:612XXXXXXXXXXXXXXX。本院在办理张龙犯协助组织卖淫罪一案中,旬阳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13日作出的(2019)陕0928刑初25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张龙逾期未履行该判决确定的义务,旬阳市人民法院审判管理办公室于2021年5月31日移送执行,罚金:498000.00元。本院在执行中依法启动了网络查控,查询了被执行人张龙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工商、证券等财产信息,未发现其有足额存款及房产、车辆、工商、证券等财产信息。本次执行中已对被执行人张龙的银行账户采取了冻结措施,并依法划拨张龙存款135.14元,已上缴国库。通过传统查控,亦未发现被执行人张龙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户籍地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现被执行人张龙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依法对张龙限制消费,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经本院依职权查找,除本次执行到位的135.14元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执行措施,现案件继续执行的条件暂不具备。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陕0928执828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随时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白 建 刚审 判 员 高 爱 辉审 判 员 马 志 国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李 奋 飞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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