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全乐、沈阳日赢置业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103执32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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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103执3254号案件名称
林全乐、沈阳日赢置业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沈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林全乐;沈阳日赢置业有限公司;史文化;杨春丽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103执3254号申请执行人:林全乐,男,1962年11月15出生,汉族,住沈阳市沈河区。被执行人:沈阳日赢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街。法定代表人:史麟楚。被执行人:史文化,男,1974年09月08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新民市。被执行人:杨春丽,女,1978年05月06出生,汉族,住沈阳市沈河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林全乐与被告沈阳日赢置业有限公司、史文化、杨春丽借款合同纠纷(2021)辽0103执3254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3351709元及利息等相关费用。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工商信息、证券、不动产、车辆、互联网银行等相关财产进行了查询,但均未发现有其它可供执行财产;对被执行人已采取限制高消费的措施。以上执行过程及结果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董立军审 判 员 安 丹代理审判员 郭 良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郭思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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