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乔文伟、姜英等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3433执3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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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川3433执372号
  • 案件名称

    乔文伟、姜英等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冕宁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冕宁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
  • 当事人

    乔文伟;姜英;邱海宁
  • 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冕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3433执372号申请执行人:乔文伟,男,1962年2月2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冕宁县人,住冕宁县。被执行人:姜英,女,1977年04月10出生,彝族,四川省冕宁县人,住冕宁县。被执行人:邱海宁,男,1975年08月25出生,彝族,四川省冕宁县人,住冕宁县。本院在执行乔文伟与姜英、邱海宁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15400.00元,现已执行到位8000.00,剩余的执行案款申请人书面同意延期并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2021)川3433执37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蒙先审判员  金 涛审判员  魏 萍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 勇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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