乔文伟、姜英等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3433执3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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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3433执372号案件名称
乔文伟、姜英等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冕宁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冕宁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乔文伟;姜英;邱海宁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冕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3433执372号申请执行人:乔文伟,男,1962年2月2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冕宁县人,住冕宁县。被执行人:姜英,女,1977年04月10出生,彝族,四川省冕宁县人,住冕宁县。被执行人:邱海宁,男,1975年08月25出生,彝族,四川省冕宁县人,住冕宁县。本院在执行乔文伟与姜英、邱海宁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15400.00元,现已执行到位8000.00,剩余的执行案款申请人书面同意延期并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2021)川3433执37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蒙先审判员 金 涛审判员 魏 萍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 勇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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