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吉0113执保1900号申请保全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台支行。被保全人:薛海明。被保全人:武晶。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台支行与被申请人薛海明、武晶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台支行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上述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存款137274.72元(执行费及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利息计算至给付之日)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定的执行。审判长 姜明珠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冯东东 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