拜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孙俊龙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黑0231执677之一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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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黑0231执677之一号案件名称
拜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孙俊龙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黑龙江省拜泉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拜泉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当事人
拜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孙俊龙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拜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黑0231执677之一号申请执行人:拜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黑龙江省拜泉县拜泉镇人民路。法定代表人:石振涛,该社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振鹏,男,1989年2月12日出生,汉族,拜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职工,住黑龙江省拜泉县拜泉镇内。被执行人:孙俊龙,男,1974年4月2日出生,汉族,个体,住拜泉县国富镇保护村4组。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拜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孙俊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申请撤回执行。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1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9)黑0231民初109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铁生审判员 任立臣审判员 刘 伟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段瑞宇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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