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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文卫、黄石亮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1127民初15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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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1127民初1519号
  • 案件名称

    周文卫、黄石亮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湖南省蓝山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湖南省蓝山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周文卫;黄石亮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蓝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1127民初1519号原告:周文卫,男,1987年6月11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蓝山县人,住湖南省蓝山县。被告:黄石亮,男,1991年5月19日,汉族,湖南省蓝山县人,住湖南省蓝山县。原告周文卫与被告黄石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3日立案。原告周文卫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文卫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文卫撤诉。案件受理费5056元,依法减半收取2528元,由原告周文卫负担。审 判 员 欧日宏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雷松利书 记 员 钟 妮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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