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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齐峰、王志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黑0624执120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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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黑0624执1208号
  • 案件名称

    张齐峰、王志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黑龙江省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张齐峰;王志;吴海啸;季宁;吴海燕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黑0624执1208号申请执行人:张齐峰,男,1968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个体,住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被执行人:王志,男,1985年9月25日出生,蒙古族,无业,住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被执行人:吴海啸,男,1986年5月26日出生,蒙古族,个体户,住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被执行人:季宁,女,1984年10月5日出生,蒙古族,个体户,住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被执行人:吴海燕,女,1982年5月14日出生,蒙古族,无业,住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本院在执行张齐峰与被执行人王志、吴海啸、季宁、吴海燕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达成和解,此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问题的意见》第17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黑0624执1208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施宏滨审判员 :赵明月审判员 :贲喜超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 王 瑞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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