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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婉仪、吕世荣服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粤0784执12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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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粤0784执1204号
  • 案件名称

    李婉仪、吕世荣服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广东省鹤山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
  • 当事人

    李婉仪;吕世荣
  • 案件缘由

    服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粤0784执1204号被执行人:李婉仪,女,1969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鹤山市。被执行人:吕世荣,男,1967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鹤山市。关于本院移送执行被执行人李婉仪、吕世荣补缴案件诉讼费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粤0784民初144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李婉仪、吕世荣应向本院补缴案件诉讼费2628.54元。因被执行人李婉仪、吕世荣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本院于2021年3月4日依法立案移送强制执行。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下落不明,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查明被执行人李婉仪名下有车牌号码为粤J×××××车辆,被执行人吕世荣名下有车牌号码为粤J×××××车辆、粤J×××××车辆、粤J×××××车辆、粤J×××××摩托车辆及粤J×××××摩托车辆,上述车辆除粤J×××××车辆及粤J×××××车辆已达到报废标准未予查封外,其余车辆本院均已查封但未能扣押到案,暂未能处置。查明被执行人吕世荣名下有位于鹤山市房产,该房产已轮侯查封且已抵押给珠海裕田化工制品有限公司,暂未能处置。查明被执行人李婉仪、吕世荣有银行存款合计1786.41元,本院以(2021)粤0784执1204号之九至之十六执行裁定书扣划存款1786.41元并上缴国库。三、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21)粤0784执1204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李婉仪、吕世荣负有继续向本院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应当及时告知本院。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执行长  罗启全执行员  麦国星执行员  黎佩景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殷志斌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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