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学富、东宁市三岔口朝鲜族镇幸福村村民委员会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黑1086执恢108号

由黑龙江省东宁市人民法院,2021/9/13 0:00:00在黑龙江省东宁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第二款生效的张学富;东宁市三岔口朝鲜族镇幸福村村民委员会,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案件。

案件信息

  • 案件编号

    (2021)黑1086执恢108号
  • 案件名称

    张学富、东宁市三岔口朝鲜族镇幸福村村民委员会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黑龙江省东宁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东宁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张学富;东宁市三岔口朝鲜族镇幸福村村民委员会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

黑龙江省东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黑1086执恢108号申请执行人:张学富,男,1964年9月19日出生,汉族,职工,住东宁市。被执行人:东宁市三岔口朝鲜族镇幸福村村民委员会,地址东宁市。法定代表人:张学政,男,系幸福村支书。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学富与被执行人东宁市三岔口朝鲜族镇幸福村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东宁市三岔口朝鲜族镇幸福村村民委员会有银行存款账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东宁市三岔口朝鲜族镇幸福村村民委员会银行存款100000元,期限为一年。申请执行人申请续行冻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冻结的法律后果。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传发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迮伟真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