闫巧凤、李有涛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825执恢7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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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825执恢770号案件名称
闫巧凤、李有涛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定边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闫巧凤;李有涛;王娟娟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825执恢770号申请执行人闫巧凤,女,汉族。被执行人李有涛,男,汉族。被执行人王娟娟,女,汉族。申请执行人闫巧凤与被执行人李有涛、王娟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17)陕0825民初34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由被执行人李有涛、王娟娟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90000元及利息,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1025元,保全费1020元,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送达执行通知书并限期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4月6日冻结被执行人李有涛、王娟娟名下所有银行账户,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8月27日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案应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21)陕0825执恢770号案件的执行。当事人可以在法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向本院提出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立军审判员 刘福宝审判员 李 燕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陈 岩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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