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洪涛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吉0204执保1176号

由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2021/9/28 0:00:00在吉林省吉林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生效的吉林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洪涛,执行实施案件。

案件信息

  • 案件编号

    (2021)吉0204执保1176号
  • 案件名称

    吉林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洪涛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吉林省吉林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
  • 当事人

    吉林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洪涛
  • 案件缘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

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吉0204执保1176号申请保全人:吉林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昌邑区天津街1888号。被保全人:王洪涛,男,1978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吉林市船营区。申请保全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法院冻结被保全人在银行的存款63244.36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保全人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保全人在银行的存款63244.36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柏森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高彬菲 更多数据:www.nlaw.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