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营意、陕西鑫吉瑞物流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204民初2615号

由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2021/9/3 0:00:00在陕西省铜川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生效的谢营意;陕西鑫吉瑞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案件。

案件信息

  • 案件编号

    (2021)陕0204民初2615号
  • 案件名称

    谢营意、陕西鑫吉瑞物流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铜川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
  • 当事人

    谢营意;陕西鑫吉瑞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分公司
  • 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

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陕0204民初2615号原告:谢营意。委托诉讼代理人:薛源,陕西秦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涛。被告:陕西鑫吉瑞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国家民用航天基地富力城S9-1-101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8097372651U法定代表人:宫振学,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创军,陕西至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梦昕,陕西至正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分公司。营业场所:西安市东木头市1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039941332049负责人:郝宗张,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功效,北京市康达(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谢营意与被告陕西鑫吉瑞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1日立案。原告谢营意于2021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谢营意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他人利益,合法有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谢营意撤诉。案件受理费525元,由谢营意负担。审判员  张红艳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杨海弘 更多数据:www.nlaw.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