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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南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超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703执117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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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703执1179号
  • 案件名称

    陕西南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超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汉中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陕西南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超;李海泉;白茹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703执1179号申请执行人陕西南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连堂。委托代理人张娜。被执行人罗超,男,生于1987年5月12日。被执行人李海泉,男,生于1955年1月7日。被执行人白茹,女,生于1955年1月4日。陕西南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罗超、李海泉、白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据本院(2021)陕0703民初137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一、由罗超清偿陕西南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本金400000元,利息142584元,本息合计542584元(贷款利息计算至2020年12月21日止);后期利息按月利率11.7‰续计,利随本清;二、罗超未在前款规定期限内清偿陕西南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贷款本金和利息,陕西南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李海泉、白茹提供的抵押担保的位于汉中市汉台区石马综合楼1层114#、2层212#营业房享有优先受偿权;三、李海泉、白茹对抵押物清偿陕西南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贷款本金和利息后的不足部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李海泉、白茹在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罗超追偿。案件4612.5元,由被告罗超、李海泉、白茹负担。因罗超、李海泉、白茹未主动履行义务,陕西南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执行。在执行中:一、本院于依法向被执行人罗超、李海泉、白茹送达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二、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信息、证券、工商登记信息,均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三、申请执行人陕西南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罗超、李海泉、白茹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1、2021年9月30前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还款50000元,同时付清本案执行费7872元;2、2021年12月30日前向申请执行人还款50000元,同时付清本案诉讼费4612.5元;3、自2022年起每季度末月的30日前向申请执行人还款50000元;4、2023年12月30日前还清本案所有本息;5、本案还款先还本金,后还利息;6、暂不处置李海泉、白茹提供的两处抵押房产。综上,申请执行人陕西南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罗超、李海泉、白茹自愿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且需长期履行,本案执行费7872元已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陕0703执1179号案件的执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原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吴晓红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唐 虎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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