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秀芳、冯顺祥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127执恢18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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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127执恢183号案件名称
张秀芳、冯顺祥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蓝山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蓝山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当事人
张秀芳;冯顺祥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蓝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127执恢183号申请执行人:张秀芳,女,汉族,住宁远县。被执行人:冯顺祥,男,汉族,住宁远县。申请执行人张秀芳与被执行人冯顺祥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蓝山县人民法院(2018)湘1127民初1131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冯顺祥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张秀芳于2019年4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另被执行人冯顺祥在本院执行案件较多,本院决定合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冯顺祥名下在宁远县舜陵镇的房产(产权证为:,案外人提出异议之诉,无法处置),冯顺祥之妻杨小明在宁远县舜陵镇(房产证编号:)被新田县人民法院首封。2019年8月26日本院以(2019)湘1127执182号执行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现冯顺祥之妻杨小明在宁远县舜陵镇(房产证编号:)被拍卖成交,并扣划被执行人工资,一并参与分配。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本金15万元及利息(自2016年10月29日至本金全部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24%支付),受理费3,300元,执行费2,150元。此次分配房款78,555元(其中本金75,255元,诉讼费3,300元,执行费2,150元),工资分配12,105元。本案尚有本金62,640元及利息未执行到位。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先终结执行,待处置完被执行人冯顺祥在宁远县舜陵镇城西停车场的房产或下次扣划被执行人工资时,再参与分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蓝山县人民法院(2018)湘1127民初1131号民事判决的执行。待执行人冯顺祥在宁远县舜陵镇的房产处置后或下次扣划被执行人工资再次参与分配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宏长审判员 黄 飚审判员 孙文富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敖 超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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