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阳县平安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渭南市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524民初240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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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524民初2400号案件名称
合阳县平安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渭南市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合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合阳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合阳县平安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渭南市分公司;白新明;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原中心支公司;中禛交通运输有限公司;陕西新丝路物流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 陕0524民初2400号原告:陕西新丝路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XX环XX市场XX中心XX号。法定代表人:吴兵,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雷红珍,陕西弘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白新明,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212XXXXXXXXXXXXX,汉族,住陕西省大荔县,农民。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小莉,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212XXXXXXXXXXXXX,汉族,住陕西省渭南市大荔县,农民。系白新明妻子。被告:合阳县平安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合阳县XX园区XX大道XX段。法定代表人:杨全虎,该公司经理。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渭南市分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XX大街XX段。负责人:侯军,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段喜平,陕西新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禛交通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法定代表人:秦晓龙,系公司经理。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原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负责人:胡全义,系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颖,系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新丝路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白新明、合阳县平安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渭南市分公司、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原中心支公司、中禛交通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新丝路物流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原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陕西新丝路物流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新丝路物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原中心支公司的起诉。 审 判 员 王建军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强亚妮 1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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