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飞鹏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晋0522执1830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晋0522执1830号案件名称
潘飞鹏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山西省阳城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潘飞鹏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晋0522执1830号被执行人:潘飞鹏,男,生于1989年3月2日,汉族,阳城县人,现住本村。被执行人潘飞鹏追缴诉讼费执行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30日作出(2021)晋0522民初553号民事判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本院于2021年9月22日依法对涉案件诉讼费部分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潘飞鹏向本院缴纳诉讼费,本案执行完毕。特此通知。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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