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兴梅与冉龙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238民初36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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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238民初3635号案件名称
刘兴梅与冉龙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巫溪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巫溪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刘兴梅;冉龙远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巫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238民初3635号 原告:刘兴梅,女,1975年6月27日出生,住重庆市巫溪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敬全,重庆中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冉龙远,男,1975年10月4日出生,住重庆市巫溪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凤山,重庆三真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兴梅与被告冉龙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兴梅于2021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兴梅申请撤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兴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5.00元,由原告刘兴梅负担。 审 判 员 张世红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法 官 助 理 孟 祥书 记 员 杜雅娴 - 1 -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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