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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浩与华安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20民初166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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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沪0120民初16654号
  • 案件名称

    陈浩与华安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上海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
  • 当事人

    陈浩;华安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劳动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20民初16654号原告:陈浩,男,1964年1月6日出生,住四川省。被告:华安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法定代表人:朱宪法,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石浩,北京恒都(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陈浩与被告华安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明确不再缴纳诉讼费。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浩撤诉。审判员  马春蓉书记员  周微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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