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兰、李艳艳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422执767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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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422执767号之一案件名称
邓兰、李艳艳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三原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邓兰;李艳艳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422执767号之一申请人:邓兰,女,汉族,村民。被执行人:李艳艳,女,汉族,村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邓兰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艳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案件款正在履行期间。申请执行人同意该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2021)陕0422执767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林长江审判员 王 枫审判员 曹 粤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闫荣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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