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长存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182执23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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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0182执2325号案件名称
周长存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荥阳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荥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周长存案件缘由
罚金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182执2325号移送执行机构:荥阳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周长存,男,1945年1月20日生,汉族,住河南省荥阳市。周长存罚金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豫0182刑初198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由本院刑事审判庭于2021年4月25日移送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25日立案执行。执行案号为(2021)豫0182执2325号。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一、2021年4月2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二、2021年4月25日、7月12日、8月16日、9月17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1、本院于2021年4月26日、7月14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账户,于2021年7月14日、8月2日扣划了被执行人名下账户存款5759元,已交付河南省财政厅非税收入财政专户。2、本院于2021年5月11日荥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郑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荥阳分理处查询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信息、住房公积金信息,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无住房公积金信息。三、2021年4月26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由于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2021年4月26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审判长 付志勇审判员 禹海军审判员 李文华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崔 阳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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