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庆参、富蕴县百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肖琴财产保全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4322执保761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新4322执保761号案件名称
王庆参、富蕴县百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肖琴财产保全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富蕴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富蕴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王庆参;富蕴县百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肖琴案件缘由
财产保全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富蕴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4322执保761号申请人:王庆参,女,1972年7月出生,汉族,公民身份证号码:XXX,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富蕴县。 被申请人:富蕴县百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住所地新疆阿勒泰地区富蕴县。 法定代表人:程文固,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肖琴,女,1967年11月出生,汉族,公民身份证号码:XXX,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市。 申请人王庆参与被申请人富蕴县百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肖琴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王庆参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价值约100万元的位于富蕴县XXX房予以保全。本院作出的(2021)新4322民初1251号民事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位于富蕴县金街一号A102室的门面房,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李娜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付帅>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