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郝某某甲、郝某某乙等继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114民初25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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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114民初2559号
  • 案件名称

    郝某某甲、郝某某乙等继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西安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
  • 当事人

    郝某某甲;郝某某乙;郝某某丙;郝某某丁
  • 案件缘由

    继承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陕0114民初2559号原告:郝某某甲,男。被告:郝某某乙,男。被告:郝某某丙,女。被告:郝某某丁,男。原告郝某某甲与被告郝某某乙、被告郝某某丙、被告郝某某丁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郝某某甲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分割位于西安市阎良区铁路道北小区7号楼1单元2号房屋(房屋价值约3万元);2、依法分割被继承人郝金来存款1200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郝某某甲与被告系兄妹关系,父亲郝金来于2018年8月10日因病去世,母亲邵风兰于1997年去世。现因郝金来遗产继承问题,未协商一致,故原告诉至法院。本院认为,本案系法定继承纠纷,故本案的诉讼参加人应为被继承人郝金来所有第一顺位继承人。本案中,原告郝某某甲陈述,除本案三被告以外,其还有长姐一人,长期下落不明,故在诉讼过程中,未将其列为本案的被告。经本院释明,但是原告郝某某甲仍未能提交其长姐的身份信息,因缺乏必要共同诉讼参加人的身份信息。故本案的被告不明确。故原告的诉请不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驳回。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郝某某甲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吴金燕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法官助理 梁 勍书 记 员 赵 倩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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