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卜继明、胡德平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甘0502民初33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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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甘0502民初3312号
  • 案件名称

    卜继明、胡德平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甘肃省天水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卜继明;胡德平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甘0502民初3312号原告:卜继明,男,汉族,住天水市秦州区。被告:胡德平,男,汉族,住天水市秦州区。原告卜继明与被告胡德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6日立案。原告卜继明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卜继明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卜继明负担。审 判 员 刘志君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法官助理 李迎琳书 记 员 黄 莹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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