卜继明、胡德平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甘0502民初33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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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甘0502民初3312号案件名称
卜继明、胡德平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甘肃省天水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卜继明;胡德平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甘0502民初3312号原告:卜继明,男,汉族,住天水市秦州区。被告:胡德平,男,汉族,住天水市秦州区。原告卜继明与被告胡德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6日立案。原告卜继明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卜继明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卜继明负担。审 判 员 刘志君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法官助理 李迎琳书 记 员 黄 莹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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