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宠福保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522执1149号之三十三

由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1/9/15 0:00:00在桓仁满族自治县,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三款生效的周宠福,保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案件。

案件信息

  • 案件编号

    (2021)辽0522执1149号之三十三
  • 案件名称

    周宠福保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桓仁满族自治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周宠福
  • 案件缘由

    保证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

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522执1149号之三十三被执行人:周宠福,男,满族,1982年06月10日生,住桓仁满族自治县。本院作出的(2021)辽0522民初735号法律文书已生效,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周宠福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08月11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周宠福账户内余额人民币0.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周宠福在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6343.00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李云峰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延罡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一)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二)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或者放弃债权的;(三)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流拍或者变卖不成,申请执行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债,且对该财产又无法采取其他执行措施的;(四)债务已经清偿的;(五)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联系人:李云峰联系电话:02448871878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