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南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新安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703执632号之一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陕0703执632号之一案件名称
陕西南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新安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汉中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陕西南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新安;邵丽红;余成新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703执63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陕西南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汉中市南郑区大河坎镇天汉大道南段。法定代表人:杨连堂,系该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德荣,系该行员工。被执行人:周新安,男,生于1962年6月25日,汉族,住汉中市南郑区大河坎镇迎宾路44号大居3972号。被执行人:邵丽红,女,生于1963年9月23日,汉族,住汉中市南郑区大河坎镇迎宾路44号大居3972号。被执行人:余成新,男,生于1950年11月13日,汉族,住汉中市南郑区汉山街道办事处青年路11号。陕西南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周新安、邵丽红、余成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2019)陕0703民初269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一、周新安、邵丽红应当共同向陕西南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250000元及利息800824元(截止2019年8月30日,后续利息续计),以上本息合计2050824元;二、陕西南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余成新提供的贷款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案件受理费23207元,由周新安、邵丽红共同负担。履行期限届满,被执行人周新安、邵丽红、余成新未履行义务,陕西南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执行过程中:一、本院于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二、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信息、证券、车辆登记、工商登记信息,查明被执行人邵丽红名下有银行及互联网存款323.36元、周新安名下有银行存款341.69元,以上合计665.05元,本院已依法冻结、扣划并向申请执行人支付610.05元,扣收执行费50元。除此之外被执行人均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三、本院依法查封了余成新所有的位于南郑区大河坎镇迎宾路北段住宅(房产证00006004,建筑面积315.86㎡),并经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余成新指定了评估机构进行司法评估,评估过程中因该房屋土地性质具体相关情况暂时未能明确,申请执行人陕西南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其撤回执行申请的请求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陕0703执63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晓红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唐 虎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王胜奇、陆松杨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1322执2141号 下一篇 齐冬绪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审查刑事裁定书(2021)冀06刑更115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