龚贤平、南通高山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2021)苏06民申1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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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6民申138号案件名称
龚贤平、南通高山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通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审判监督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龚贤平;南通高山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6民申138号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龚贤平,男,1962年4月5日生,住江苏省启东市。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南通高山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启东市汇龙镇公园中路**。再审申请人龚贤平因与被申请人南通高山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2019)苏0681民初85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龚贤平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龚贤平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龚贤平撤回再审申请。(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陈珑珑审判员 施素芬审判员 邓黎明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季秋菊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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