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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平子与李艳梅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802执48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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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802执4820号
  • 案件名称

    陈平子与李艳梅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榆林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5 0:00:00
  • 当事人

    陈平子;李艳梅;陈艳平;高晓峰;刘成堂;陈志伟;陕西榆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802执4820号申请执行人:陕西榆林榆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800719764087X。负责人:李国庆,该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崔雷,该行牛家梁支行副行长。被执行人:陈平子,男,1962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住榆林市榆阳区,公民身份号码:61270XXXX212224637。被执行人:李艳梅,女,1963年3月3日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住榆林市榆阳区,公民身份号码:61270XXXX303034644,系被执行人陈平子之妻。被执行人:陈艳平,男,1979年7月15日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住榆林市榆阳区,公民身份号码:61270XXXX907154617。被执行人:高晓峰,男,1985年1月28日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住榆林市榆阳区,公民身份号码:61270XXXX501284635。被执行人:刘成堂,男,1961年3月3日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住榆林市榆阳区,公民身份号码:61270XXXX103034631。被执行人:陈志伟,男,1991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住榆林市榆阳区,公民身份号码:61270XXXX112134638。申请执行人陕西榆林榆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陈平子、李艳梅、陈艳平、高晓峰、刘成堂、陈志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陕0802民初245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6月23日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8月11日立案受理后,于2021年8月11日作出(2021)陕0802执4820号执行通知书,责令:一、被执行人陈平子、李艳梅、陈艳平、高晓峰、刘成堂、陈志伟偿还申请执行人陕西榆林榆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0万及利息(截止2019年7月20日已产生正常利息及逾期利息共计104279元,从2019年7月21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利息按逾期月利率13.65‰计算);二、负担案件受理费2720元、执行费5460元。但被执行人陈平子、李艳梅、陈艳平、高晓峰、刘成堂、陈志伟并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中,本院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冻结了被执行人陈平子、李艳梅、陈艳平、高晓峰、刘成堂、陈志伟的银行储蓄存款账户并对被执行人陈平子、李艳梅、陈艳平、高晓峰、刘成堂、陈志伟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扣划了被执行人刘成堂的银行账户存款696.89元,共计696.89元,后将执行款项兑付于申请执行人陕西榆林榆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9月25日,申请执行人陕西榆林榆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的请求,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案应予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陕0802执482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送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马春生审  判  员   郑  硕审  判  员   刘庆勃                              二0二一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晏文强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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