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雪兵、汪锡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2021)浙0822执739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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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浙0822执739号之一案件名称
陈雪兵、汪锡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常山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常山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陈雪兵;汪锡民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常山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浙0822执73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陈雪兵,男,1978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常山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永平,浙江汉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汪锡民,男,1964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申请执行人陈雪兵与被执行人汪锡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20)浙0822民初100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陈雪兵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28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汪锡民归还申请执行人陈雪兵借款本金1185193元及相应利息,并支付律师代理费损失100000元,承担执行费15252元,诉讼费3113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1年6月2日向被执行人汪锡民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等法律文书,要求汪锡民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汪锡民逾期未履行且未申报财产。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汪锡民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公积金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少量存款,本院已对其账户予以冻结,并扣划被执行人汪锡民名下存款1516元,用于扣缴诉讼费;并到被执行人户籍地对被执行人的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汪锡民名下有可供执行的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截至2021年9月26日止,本案所有标的未执行到位。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汪锡民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汪锡民违反财产报告制度且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汪锡民并采取了罚款、限制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通过浙江移动微法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汪锡民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浙0822执739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申请执行人要求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至少于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七个工作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张克长 审判员郑风英 审判员吴玉仙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叶凯田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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