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中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官庙支行、张庭举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0122民初820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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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0122民初8206号案件名称
河南中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官庙支行、张庭举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中牟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河南中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官庙支行;张庭举;袁金梅;张保安;张留安;张宏伟;张木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122民初8206号原告:河南中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官庙支行,住所地:郑州航空港区三官庙办事处三官庙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170391550P。负责人:段鹏飞,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文正,男,该行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镜地,男,该行员工。被告:张庭举,男,1969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中牟县。被告:袁金梅,女,1970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中牟县。被告:张保安,男,1966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中牟县。被告:张留安,男,1968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中牟县。被告:张宏伟,男,1976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中牟县。被告:张木,男,1980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中牟县。原告河南中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官庙支行与被告张庭举、袁金梅、张保安、张留安、张宏伟、张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河南中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官庙支行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河南中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官庙支行申请撤回对被告张庭举、袁金梅、张保安、张留安、张宏伟、张木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中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官庙支行撤回对被告张庭举、袁金梅、张保安、张留安、张宏伟、张木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河南中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官庙支行负担。审判员 蔡贝贝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周凯超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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