翟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黑1283执11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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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黑1283执1136号案件名称
翟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黑龙江省海伦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海伦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翟义案件缘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海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黑1283执1136号公诉机关海伦市人民检察院。被执行人:翟义,男,汉族,住海伦市。本院执行的被执行人翟义罚金一案,本院(2021)黑1283刑初27号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翟义未按判决书确定的期限缴纳罚金25000.00元、未退赔黑龙江省海伦市海北农村信用社被骗贷款1281000.00元。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翟义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规避执行责任告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向本院申报财产。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义务,本院依法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列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执行过程中,查到被执行人翟义有位于海伦市海北镇祥顺村住宅一处,已被其他案件执行,另查到翟义在祥顺村有林地三块均系残林,无执行价值。通过网络查控及传统查控,再未发现被执行人翟义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翟义未缴纳罚金数额为25000.00元、未退赔黑龙江省海伦市海北农村信用社被骗贷款1281000.00元。经合议庭合议,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黑1283执113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文辉审判员 张 威审判员 佟 禹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金龙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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