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吕桂林、朱延蓬等企业借贷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214执恢368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214执恢368号
  • 案件名称

    吕桂林、朱延蓬等企业借贷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大连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
  • 当事人

    吕桂林;朱延蓬;大连昆发环保材料制造厂
  • 案件缘由

    企业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214执恢368号申请执行人:吕桂林,男,1958年5月30日出生,住大连市普兰店区。被执行人:朱延蓬,1986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普兰店区。被执行人:大连昆发环保材料制造厂,住所地大连市普兰店区铁西办事处驿城堡村,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210282118568099H。法定代表人:朱延蓬,系该厂负责人。申请执行人吕桂林与被执行人朱延蓬、大连昆发环保材料制造厂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普民初字第6718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朱延蓬、大连昆发环保材料制造厂没有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申请执行人吕桂林于2021年3月19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此案并予以立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2021年3月19日向被执行人朱延蓬、大连昆发环保材料制造厂发送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限被执行人3日内向本院做出财产申报。被执行人在本院规定时间内未予申报。本院于2021年3月19日对被执行人朱延蓬、大连昆发环保材料制造厂的银行存款、房屋、车辆、公积金、有价证券、收益类保险、股息红利、金融理财产品等财产以及人民银行开户情况进行网络查询和传统查询,经查询后,扣划被执行人朱延蓬的银行存款,已经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查封了被执行人朱延蓬名下的集体土地使用权,暂时无法处置。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朱延蓬的车辆,暂时无法处置。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于2021年9月27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其对本院查询的以上信息认可,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于2021年9月29日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本院认为,本案扣划被执行人朱延蓬的银行存款,已经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查封了被执行人朱延蓬名下的集体土地使用权,暂时无法处置。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朱延蓬的车辆,暂时无法处置。被执行人经本院查询再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张 兵执行员 戴世庆执行员 徐德奎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吴雪玲 来自:www.nlaw.org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