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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良其、晋兆国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0180执2299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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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川0180执2299号之一
  • 案件名称

    晋良其、晋兆国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简阳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简阳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晋良其;晋兆国;李先贵
  • 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0180执229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晋良其,男,1962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申请执行人:晋兆国,男,1985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被执行人:李先贵,男,1958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本院在执行晋良其、晋兆国与李先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通过总对总、点对点系统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登记、房屋登记、工商登记、证券、网络银行等信息,并向被执行人户籍地(住所地)基层组织进行了传统查控,查明被执行人有不动产可供执行,本院已裁定予以查封,但系农房,无法处置;查明被执行人有存款2,687.19元可供执行,本院已裁定予以冻结、划拨并全部支付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消费、纳入失信与临控措施。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该案目前尚余执行标的98,155.05元及执行费1,413元未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冯兰林审判员  高 凌审判员  彭绍华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 庭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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