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磊、杨祖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2021)浙0203执2373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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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浙0203执2373号之一案件名称
孙磊、杨祖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宁波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孙磊;杨祖成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浙0203执237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孙磊,男,1991年10月04日出生, 公民身份号码XXXX,住安徽省霍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雷飞,浙江浙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杨祖成,男,1987年07月10日出生, 公民身份号码XXXX,住湖北省来凤县。 申请执行人孙磊与被执行人杨祖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浙0203民初8469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杨祖成返还申请执行人保证金及利息224 607.34元。 本院于2021年4月27日立案执行,并于2021年4月2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材料,要求其履行上述给付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调查了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其他财产情况。 被执行人杨祖成有银行存款,本院已扣划余额15 327.62元。 此外,因被执行人杨祖成拒不履行,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采取限制消费等措施。 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案件执行情况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其没有异议。本案已执行到15 327.62元,申请执行人已实现债权15 327.62元。 综上,被执行人杨祖成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 行 长 何正伟 执 行 员 王禹辰 执 行 员 覃佳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代书 记 员 应 琼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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