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美丽、方德功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赣0202民初13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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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赣0202民初1319号案件名称
吴美丽、方德功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景德镇市昌江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景德镇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吴美丽;方德功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1/1江西省景德镇市昌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赣0202民初1319号原告:吴美丽,女,汉族,1991年12月23日,住江西省景德镇市浮梁县。被告:方德功,男,汉族,1967年11月5日出生,住江西省景德镇市昌江区。原告吴美丽诉被告方德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5日立案受理。2021年9月24日,原告吴美丽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美丽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美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吴美丽负担。审判员 徐贵骅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卢 倩1/1江西省景德镇市昌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赣0202民初1319号原告:吴美丽,女,汉族,1991年12月23日,住江西省景德镇市浮梁县。被告:方德功,男,汉族,1967年11月5日出生,住江西省景德镇市昌江区。原告吴美丽诉被告方德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5日立案受理。2021年9月24日,原告吴美丽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美丽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美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吴美丽负担。审判员 徐贵骅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卢 倩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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