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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秀珍、李长利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黑0321执146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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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黑0321执1469号
  • 案件名称

    王秀珍、李长利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鸡东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王秀珍;李长利;朴志学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黑0321执1469号申请执行人:王秀珍,女,1968年1月11日生,汉族,农民,现住格列佛龙江省鸡东县。委托代理人:王秀华,女,现住鸡东县鸡东镇玉祥小区。被执行人:李长利,男,1967年5月16日生,原住黑龙江省鸡东县。被执行人:朴志学,男,1965年3月6日生,汉族,现住黑龙东省鸡东县。本院在执行王秀珍申请执行李长利、朴志学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2018)黑0321民初2574号民事调解书,于2021年8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40000元、案件受理费923元、执行费500元。本案受理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李长利、朴志学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但二被执行人未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本案执行中依法对二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通过网络查控系统进行了查询,未查到二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相关对二被执行人的财产调查已依法向申请执行人释明,申请执行人予以确认。本案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执行和解协议,内容为本案执行案款以40000元结案,申请人放弃迟延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23元,被执行人朴志学从2022年开始每年的6月30日前给付申请人执行款8000元给付至2026年共计5年,给付40000元执行款后,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全部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以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2021)黑0321执1469号执行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申 鹏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郭金明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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