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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景川、刘育才等排除妨害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526民初38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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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526民初3835号
  • 案件名称

    魏景川、刘育才等排除妨害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蒲城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
  • 当事人

    魏景川;刘育才;闫治远
  • 案件缘由

    排除妨害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 西 省 蒲 城 县 人 民 法 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陕0526民初3835号原告:闫xx,男,1958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蒲城县。被告:刘xx,男,1960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蒲城县。被告:魏xx,男,1956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蒲城县。原告闫xx与被告刘xx、魏xx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5日立案。原告闫xx于2021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闫xx申请撤诉,是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闫xx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闫xx负担。               审 判 员  景   涛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孟   晨 1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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