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景川、刘育才等排除妨害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526民初38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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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526民初3835号案件名称
魏景川、刘育才等排除妨害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蒲城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魏景川;刘育才;闫治远案件缘由
排除妨害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 西 省 蒲 城 县 人 民 法 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陕0526民初3835号原告:闫xx,男,1958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蒲城县。被告:刘xx,男,1960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蒲城县。被告:魏xx,男,1956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蒲城县。原告闫xx与被告刘xx、魏xx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5日立案。原告闫xx于2021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闫xx申请撤诉,是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闫xx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闫xx负担。 审 判 员 景 涛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孟 晨 1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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