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孟周、何爱多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322执117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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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322执1174号案件名称
邹孟周、何爱多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新化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邹孟周;何爱多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322执1174号申请执行人:邹孟周,男,汉族,农民,住湖南省新化县炉观镇。被执行人:何爱多,男,汉族,住湖南省新化县炉观镇。申请执行人邹孟周与被执行人何爱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5日作出的(2020)湘1322民初321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邹孟周于2021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0年7月5日立案执行。2021年7月6日,本院向被执行人何爱多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21年7月6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等情况。后本院亦在新化县房地产管理局、新化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新化县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新化分公司查询了被执行人的不动产和其他财产状况。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9月9日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本院告知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本院认为,截至2021年9月9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10170元,尚有10170元未执行到位。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伍 萍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法官助理 聂 轮书 记 员 谢久红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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