詹某某、镇巴县南江煤矿多种经营公司赤北煤矿等保险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728执恢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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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728执恢54号案件名称
詹某某、镇巴县南江煤矿多种经营公司赤北煤矿等保险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镇巴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镇巴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詹某某;镇巴县南江煤矿多种经营公司赤北煤矿;叶某某案件缘由
保险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第2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镇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728执恢54号申请执行人:詹某某,男。被执行人:镇巴县南江煤矿多种经营公司赤北煤矿。法定代表人:叶某某。委托代理人:王某某,男。被执行人:叶某某,男。申请执行人蒲强与被执行人镇巴县南江煤矿多种经营公司赤北煤矿、叶某某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镇巴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陕0728民初45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镇巴县南江煤矿多种经营公司赤北煤矿、叶某某未按期履行给付义务,权利人詹某某于2020年7月10日向本院首次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镇巴县南江煤矿多种经营公司赤北煤矿、叶某某给付停工留薪期间工资、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合计99163.9元,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于2020年12月2日以(2020)陕0728执265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对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21年6月4日,申请执行人詹某某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停工留薪期间工资、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合计99163.9元的给付义务,本院于同日立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镇巴县南江煤矿多种经营公司赤北煤矿、叶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相关法律文书,经查,被执行人镇巴县南江煤矿多种经营公司赤北煤矿名下登记有车牌号为陕F2M958五菱牌小汽车一辆;被执行人叶某某名下登记有车牌号为陕FC6666凯迪拉克牌小汽车一辆、车牌号为陕VGY627别克牌小汽车一辆、车牌号为陕F6U536田野牌小汽车一辆,本院已于2021年8月13日对上述车辆予以查封,并委托相关部门对其实施路面控制。除此之外,被执行人镇巴县南江煤矿多种经营公司赤北煤矿无任何财产可供执行。另据系统反馈,被执行人叶某某名下登记有汉中市阳春药业发展有限公司、洋县下溢水采石场、洋县丰山水泥厂三家企业,经本院委托当地法院调查,三家企业均已倒闭,无财产可供执行。因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要求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依法申报财产,本院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进行限消。嗣后,申请执行人詹某某以家庭生活困难为由向本院申请司法救助,经本院报请中共镇巴县委政法委员会决定,向申请执行人詹某某一次性救助人民币20000元。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标的99163.9元,获取司法救助20000元。综上,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在案件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责令报告了财产状况;向被执行人发出了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被执行人名下虽登记有机动车辆,但并未被本院实际扣押,该情形属于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另经本院穷尽财产查控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时申请执行人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因申请执行人家庭生活困难,本院已给予一次性司法救助;经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终本。案件终本后,申请执行人享有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陕西省镇巴县人民法院(2021)陕0728执恢54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今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随时恢复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文 璞审判员 王晓波审判员 左 敏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瑞峰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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