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亮等非与执行审查执行裁定书(2021)京0113执异79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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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京0113执异796号案件名称
齐亮等非与执行审查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北京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审查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齐亮;北京华特时代电动汽车技术有限公司;齐亮;苏州华特瑞思电动汽车技术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民事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京0113执异796号申请执行人:齐亮,男,1990年5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辽宁省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公民身份号码×××。被执行人:北京华特时代电动汽车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仁和镇时骏北街3号院2栋(科技创新功能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3091879347X。法定代表人:王**坚,职务不详。第三人:苏州华特瑞思电动汽车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高新区通安镇华金路299号富民产业园南区1号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5MA1NC27484。法定代表人:王**坚,职务不详。本院在执行齐亮与北京华特时代电动汽车技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过程中,齐亮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追加苏州华特瑞思电动汽车技术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对齐亮传票传唤,齐亮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申请处理。审 判 长 康占北审 判 员 单立勋审 判 员 李 琳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赵晨蕊书 记 员 张丹丹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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