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郭恩恩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881执21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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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881执2172号案件名称
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郭恩恩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神木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郭恩恩;王金鱼;王治忠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881执2172号申请执行人: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神木市神木镇东兴街中段。法定代表人:高长永,系该行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毅,系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郭恩恩,男,1991年2月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市人。被执行人:王金鱼,男,1971年3月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市人。被执行人:王治忠,1968年1月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市人。本院执行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郭恩恩、王金鱼、王治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于2021年6月9日立案受理。执行依据:本院作出的(2018)陕0881民初号8058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标的:借款本金7.5万元及利息。在本案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经协商达成和解协议。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白平达成和解协议,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案应予终结执行。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自动履行和解协议,否则,本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第(六)项,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陕0881执2712号案件的执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对方当事人在法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向本院提出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申请恢复执行期间自执行和解约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云飞审 判 员 郭 鹏代理审判员 孟 坤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刘 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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