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嘉伟、黄静宇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2021)陕0303执异8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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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303执异84号案件名称
刘嘉伟、黄静宇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宝鸡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审查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刘嘉伟;黄静宇;陕西佳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303执异84号异议人刘嘉伟,男,汉族。生于1993年8月16日,住宝鸡市。申请执行人黄静宇,男,汉族。生于1958年5月6日,住宝鸡市。被执行人陕西佳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中山东路永兴巷42号。本院在执行黄静宇与陕西佳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案号(2021)陕0303执287号】,于2021年4月7日向陕西佳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盐业公司综合楼12层A西户住户发出限期腾房公告,刘嘉伟对此提出异议请求本院不能执行该楼1605号。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称,异议人2019年12月15日与陕西佳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一份按揭购房合同,购买陕西佳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盐业公司综合楼1605号住房一套。2020年11月18日缴纳了各项费用,装修入住至今。听说异议人购买1605号住房是法院强制执行的12层A西户,因而提出异议。本院审查查明,黄静宇与陕西佳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商品房销售合同发生纠纷,经诉讼本院审判部门作出(2020)陕0303民初3311号民事判决书,判令陕西佳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黄静宇交付盐业公司综合楼12层A西户住房。陕西佳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主动履行判决义务。案件执行中,本院2021年4月7日向陕西佳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盐业公司综合楼12层A西户住户发出限期腾房公告。刘嘉伟听他人言语该楼最下四层商铺不计楼层数,自五楼开始数到他家1605号正好是12楼,提出异议。另核查,没有法律性文件或者有权机关认定该楼1-4层商铺不计楼层数,或者作出该楼12层A西户和1605号指向同一住房。经勘察,该楼现场标识楼层编号确定,悬挂于醒目位置。本院认为,异议人认为盐业公司综合楼最下四层商铺不计楼层数、12层A西户和1605号指向同一住房没有根据,也不符合楼宇登记编订楼层号常识,进而提出执行异议不予采信。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刘嘉伟执行异议。异议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裁判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裁判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判长 杨 文审判员 李 伟审判员 侯虎勤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常少妮书记员 杨 青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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