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某、夏某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282民初28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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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282民初2815号案件名称
石某、夏某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吉林省桦甸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石某;夏某;孙某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吉0282民初2815号原告:石某,女,吉林省桦甸市。被告:夏某,女,其他情况不详。被告:孙某,男,其他情况不详。原告石某与被告夏某、孙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石某于2021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石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19元,由石某负担。审判员 张文亮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绍慈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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