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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盛丰、黎霞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黑1181执1129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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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黑1181执1129号之一
  • 案件名称

    钱盛丰、黎霞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北安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
  • 当事人

    钱盛丰;黎霞;北安市吉瑞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黑1181执112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钱盛丰,男,1963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申请执行人:黎霞,女,1964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被执行人:北安市吉瑞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北安市。法定代表人宋继丹。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钱盛丰、黎霞与被执行人北安市吉瑞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经执行查询,被执行人北安市吉瑞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有房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有工商经营登记信息;被执行人无车辆登记信息;本院依法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所有的六户房屋及土地使用权,需等待其他案件处置申请人亦未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经合议庭合议决定,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标的5402053.50元,剩余执行标的为5402053.50元(不含迟延履行利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付长俊审判员  胡 伟审判员  王海宏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司公平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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