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亚威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刘长华等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111民初121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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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111民初12116号案件名称
湖南亚威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刘长华等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湖南亚威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刘长华;邓逸凡;苏宇峰案件缘由
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111民初12116号原告:湖南亚威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芙蓉北路235号506房。法定代表人:谢光荣,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佳伟,北京盈科(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长华,男,1984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娄底。被告:邓逸凡,男,1989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娄底市。被告:苏宇峰,男,1991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原告湖南亚威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刘长华、邓逸凡、苏宇峰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复杂,本案不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李 慧人民陪审员 苗利湘人民陪审员 乔玉冰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许晶玉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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