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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虹口支行与上海车延保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盛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09民初98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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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沪0109民初9891号
  •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虹口支行与上海车延保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盛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上海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
  •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虹口支行;上海车延保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盛峰
  • 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09民初9891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虹口支行,营业场所上海市虹口区。负责人:王本弘,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天翼,女,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宁,上海市凌云永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盛峰,男,1982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被告:上海车延保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虹口支行与被告盛峰、上海车延保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审理中,被告盛峰家属代为偿还欠款本金,原告酌情同意放弃对剩余款项的主张,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当,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虹口支行撤回对被告盛峰、上海车延保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86.52元,减半收取为693.26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陈素琴法官助理 夏 梦书 记 员 侯 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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