织金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何典华行政非诉执行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黔0524执13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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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0524执1361号案件名称
织金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何典华行政非诉执行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织金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织金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织金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何典华案件缘由
行政非诉执行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黔0524执1361号申请执行人织金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原织金县道路运输局),住所地贵州省织金县三甲街道办事处木嘎社区运通城交通大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22425MB1J0326X2。法定代表人:张勇,该大队队长。委托代理人:陈红梅,该大队职工。被执行人何典华,男,1965年8月22日生,穿青人,住贵州省织金县。申请执行人织金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与被执行人何典华行政非诉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黔0524行审59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执行人何典华应缴纳罚款10000元。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织金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14日依法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被执行人未到庭接受调查询问,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经查,被执行人有零星银行存款,已冻结;查无车辆登记信息。三、通过现场调查等形式到织金县不动产登记局、毕节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织金县管理部、织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等进行调查,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罚金10000元未能实现。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除零星银行存款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何典华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织金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玉军审判员 段家勇审判员 罗天勇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华江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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