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204民初9794号原告: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遵义路100号虹桥上海城B栋2683-15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717854863X。法定代表人:陈凤龙,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阿英阁,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于迪,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员工。被告:大连永合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淮河中路7号-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13565520281H。法定代表人:赵学霞,经理。被告:大连艾依利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淮河中路7号-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13MA0XQF9R84。法定代表人:王永武,经理。被告:赵学霞,女,1975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普兰店市。被告:王永武,男,1973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普兰店市。原告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大连永合服饰有限公司、大连艾依利服饰有限公司、赵学霞、王永武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撤诉。审判员 郑文丹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马倩倩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