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张吉龙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427民初346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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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427民初3469号案件名称
重庆市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张吉龙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磁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磁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重庆市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张吉龙案件缘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427民初3469号原告:重庆市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黔江区城西八路18号。法定代表人:刘冬文,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明明,男,该公司员工。被告:张吉龙,男,1988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磁县。原告重庆市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吉龙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重庆市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重庆市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孟海江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红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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